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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1-11-11 15:14:02阅读次数:1140打印返回

 

    中共庆城县纪委
    庆 城 县监察局      文件
    庆 城 县财政局 
    庆 城 县农牧局

                       庆纪发〔2011〕48号                           

 
中共庆城县纪委  庆城县监察局 
庆城县财政局   庆城县农牧局
关于开展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庆市纪发[2011]90号)精神,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对村(组)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理,核实“三资”底数,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台账,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1、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和管理使用状况,达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
    2、通过界定所有权,把应归集体所有的“三资”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理顺产权关系。
    3、通过建立台账,及时反映“三资”开发利用和处置状况,实施农村集体“三资”动态化管理。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对象
全县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含“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企业、单位。
    (二)范围
截止2011年6月30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如下:
    1、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国家、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捐赠、资助、补贴等形成的资产;拥有的库存物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3、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三)内容
    1、存量清查。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查,查明实际存量和状况。
    2、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以前没有纳入村级账内核算或无法取得购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3、产权界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权属关系。
    4、建立台账。依据清产核资结果,建立健全“三资”登记簿,对“三资”所有权归属、资产价值、经营管理等变动状况进行即时逐笔登记,实施“三资”动态化管理。
    三、方法和步骤
这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自2011年9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1年9月下旬)
    1、成立组织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协调,统筹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上成立了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局、县农牧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经管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管局,负责全县清产核资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纪检、农经、财政、国土等机构成员参加的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组,承担本乡镇清产核资具体工作;每个村要成立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含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参加的工作小组,配合本乡镇工作组做好本村的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3、做好宣传发动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集会、公开栏等载体,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政策,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4、开展业务培训。县上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乡镇对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要层层组织培训,认真组织学习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掌握政策,明确方法,熟悉程序,把握重点,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1年9月下旬-2011年11月)
    1、清理核实。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由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具体实施,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配合。对“三资”管理混乱、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的村组,县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参与帮助开展工作。资金、资产的清产核资,要以村会计账簿为依据,坚持账内与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使用情况;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资料和发放到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查实数量、分布、权属及其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清查核实已经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对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要深入相关企业、单位,在对有关经济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审核评价的基础上,重点清查核实合同执行情况,并与各村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对。
    2、全面登记。清理核实后,要以村为单位,按照统一制定的《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见附件1),逐表逐项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价值评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依据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对清查出的没有纳入账内核算或无法取得购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资源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资源进行价值重估。价值重估或评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少估或多估。价值重估或评估工作结束后,重估或评估机构应当出具重估或评估报告,明确重估或评估价值,作为资产、资源入账或调账的依据。
    4、产权界定。对产权不明晰或有权属争议的资产、资源,由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依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有利于资产管护、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的原则进行界定;对乡镇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组的界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县级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对产权争议较大,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难以界定的,应填制《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产权界定申报表》(见附件2),逐级上报县级以上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或裁定。
    5、公示确认。对清理核实结果,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安排工作人员,接受农民群众的质询和意见,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对农民群众有异议的事项,要认真进行核查,及时给予答复。公示期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6、审核备案。清产核资结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制《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上报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7、建立台账。依据确认审核后的清产核资结果,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为单位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台账。资金管理台帐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资产管理台帐使用《固定资产登记簿》、《农业资产登记簿》、《库存物资明细账》等;资源性资产管理台帐使用《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具体版式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8、汇总上报。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填制《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汇总表》(见附件3),逐级汇总上报。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12月)
    1、检查验收。县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验收,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要求、内容、程序开展工作,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工作目标是否实现。随后,省、市两级将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小于30%。对于验收抽查中发现没有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三资”底数不清、群众意见较大的地方,要限期整改,直至核查理清。
    2、工作总结。各乡镇要将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务必于2011年11月底将本乡镇总结报告及《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汇总表》,以书面及电子版上报至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办公室和县农经局,以便县上及时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事关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的要求,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县农经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务会计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参与,安排清产核资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确保 “三资”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县国土资源、民政、林业、教育、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配合和指导。县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纪检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二)做好宣传培训。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政策,统一思想,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对“三资”清产核资工作人员的培训,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确保工作质量。
   (三)加强督查指导。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和清产核资领导机构要经常组织成员单位深入乡、村,加强调研指导,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各乡镇和行政村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维护好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清产核资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对工作不到位,清产核资不彻底的,要严明责任,限期整改,确保“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表1-11)
          2、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产权界定申报表
          3、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汇总表(汇1-7)
 
 
 
 
 
中共庆城县纪委       庆城县监察局 

庆城县财政局        庆城县农牧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  农村         清产核资          实施方案           
抄送:县委  县政府                                                  
         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    
 中共庆城县纪委办公室               2011年9月20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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